吕某家租住在一家民宅内,李女士父母家同为该民宅的租户。吕某是一名家庭主妇,平常都在家带儿子。一天,吕某3岁的儿子在经过该民宅大厅过道时,不小心将李女士父母家放在过道的热水瓶踢倒,导致左小腿被烫伤。 后因赔偿事宜,吕某家与李女士父母家发生纠纷,吕某便一直怀恨在心。过了几天,李女士带8岁的儿子来父母家吃午饭,吕某见他们一家其乐融融在大厅吃饭,便满怀恨意回到自己租住的房间。她烧好一壶开水倒入塑料盆内,将一盆滚烫的开水泼向李女士儿子的背部,导致李女士儿子被烫伤。经鉴定,李女士儿子的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。 案发后,吕某赔偿了李女士儿子的全部经济损失,并取得了谅解。 吴中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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